致全市校外培训机构的告知书
全市各校外培训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
为持续巩固“双减”成果,进一步规范校外培训行为,促进行业安全健康发展,我们向全市校外培训机构及从业人员发出如下提醒:
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校外培训机构要把学员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坚决落实《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链接:http://www.moe.gov.cn/srcsite/A29/202206/t20220606_634978.html)要求,配齐配足人防、物防、技防设施设备,确保场所符合建筑、消防、卫生、抗震等安全要求。加强日常管理,认真对照规定开展自查自纠,严禁在外窗、阳台、安全出口等部位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铁栅栏、广告牌或门禁等障碍物,严禁擅自锁闭、堵塞、占用安全出口和消防通道,确保安全疏散通道畅通无阻,完善应急疏散预案,确保营业期间每2小时开展不少于1次的防火等安全巡查。落实《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规定,校外培训机构的上课教室、主要出入口等重点部位实现视频监控全覆盖,视频存放时间不少于30日。加强机构门卫保安管理和安全巡逻制度,严防发生学生伤害案件。加强从业人员规范管理,做好准入查询,不得聘用有性侵、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人员从事培训,守好人员安全关。



依法依规取得办学资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必须经审批机关审批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并登记获得《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后,方可开展培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4号)第六条规定,商场场地出租者未要求租赁商场场地的经营者提供经营资质证明、营业执照,致使不具有资质的经营者租赁其场地收取消费者预付款并造成消费者损失,消费者请求场地出租者根据其过错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规范收取培训费用。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且不得超过5000元;收费账户、项目与标准应按要求公示;应使用公示的预收费资金监管账户收取培训费用,不得使用个人账户收费;严格落实《校外培训机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要求,预先收取的培训服务费应当按规定作为负债管理,严禁提前确认收入;鼓励采用“先学后付”收费模式。校外培训机构应与培训对象或其监护人签订培训服务合同,应使用由教育部和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制定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1年修订版),并据实开具发票。校外培训机构要认真履行服务承诺,接受家长合理退费要求。


不得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及“双减”政策规定,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学科类培训。假期期间任何形式的学科类校外培训均属于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以咨询、文化传播、住家教师、众筹私教、国学素养、思维训练等名义开展“一对一”“一对多”等隐形变异学科类培训。
推广应用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简称“全国平台”)和校外教育培训“一码通”(简称“一码通”) 。校外培训机构要落实教育部《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应用管理办法》要求,做好全国平台应用。在公示栏、收费处等显著位置张贴“一码通”海报,宣传引导报名的家长学生使用全国平台和“一码通”,通过官方途径开展在线选课、支付、退费等服务。


规范培训宣传行为,落实个人信息保护规定。任何校外培训机构和个人不得在校园周边发放培训广告,不得在主流媒体及其新媒体、网络平台以及公共场所、居民区等线上线下空间发布面向中小学生(含幼儿园儿童)的培训广告。严禁非法收集、使用或泄露个人信息,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应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学生及家长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学生及家长个人信息。要加强内部信息安全管理,完善员工培训制度,杜绝学生及家长个人信息泄露风险。
希望全市广大校外培训机构及从业人员贯彻落实法律法规有关要求,不断规范培训行为,诚信经营,健康发展,推动校外培训服务质量和水平稳步提升,切实保障学员和家长的合法权益,共同营造和维护校外培训市场的良好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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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