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通职业教育培养高端人才通道——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就制定《广州市职业教育促进条例》答记者问
《广州市职业教育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5年10月31日经广州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立足广州国家中心城市定位和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需要,聚焦职业教育领域的关键问题,通过制度创新推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为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增强城市发展竞争力提供法治保障。日前,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就《条例》制定的相关问题接受广州日报记者采访。
记者:制定《条例》是出于怎样的考虑?
法工委负责人: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中,职业教育前途广阔、大有可为。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职业教育,先后出台一系列政策举措,要求把职业教育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培养更多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能工巧匠、大国工匠。广州作为华南地区工业门类最齐全的城市,产业基础雄厚,拥有41个工业大类中的35个。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广州产业结构不断调整与升级,对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的需求也日益增加。广州职业教育资源丰厚,在穗职业学校在校学生近90万人,办学体量在全国各大城市排名第二,约占全省职业教育在校生的1/3。目前,广州职业教育正向内涵建设、质量提升转型,致力于提升职业教育综合实力和服务能级,为广州建设“12218”现代化产业体系提供坚实的人才支撑和智力支持。但我市职业教育在发展过程中也面临着诸多问题,如社会认可度不高、师资力量薄弱、实训设备不足、校企合作积极性不高、产教融合激励政策少等。因此,有必要通过立法破解难题,总结巩固改革创新经验,推动我市职业教育再上新台阶。
记者:《条例》为什么强调“将发展职业教育与发展普通教育放在同等重要位置”?
法工委负责人:《条例》第三条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职业教育与发展普通教育放在同等重要位置。该规定主要基于以下三方面考虑:一是两种教育类型同等重要。职业教育侧重于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职业技能,为社会输送技能型人才;普通教育则更注重理论知识的传授和学术能力的培养。两者在人才培养目标和方式上各有侧重,但都是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经济社会发展都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二是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随着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升级,社会对技能型人才的需求不断增加。将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放在同等重要位置,有助于优化教育结构,更好地满足经济社会对各类人才的需求,提高人力资源的整体素质。三是促进教育公平。强调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同等重要,能够为学生提供更多元化的教育选择和发展路径,让不同兴趣、不同特长的学生都能找到适合自己的教育方式,促进教育公平,为每个学生提供平等的发展机会。
记者:职业教育专业设置存在与产业需求脱节问题,《条例》如何解决?
法工委负责人:职业教育的生命力在于与产业发展同频共振,为提升职业教育专业对接产业的精准度,推动学科跟着产业走、专业围着需求转,《条例》建立“两报告、一目录”制度:一是编制发布产业结构动态调整报告和行业人才需求预测报告。市发展和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战略和本地重点产业发展需求,每三年分类编制发布产业结构动态调整报告和行业人才需求预测报告。二是制定公布本市职业教育重点发展专业目录。市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根据产业结构动态调整和行业人才需求预测情况,每三年制定公布本市职业教育重点发展专业目录,引导职业学校科学设置并动态调整专业。三是建立专业动态调整机制。职业学校应当根据产业发展和民生需求,及时调整专业布局,优先发展本市重点产业相关专业,形成紧密对接产业链、创新链的专业体系。
记者:职业教育教师队伍建设存在招聘渠道窄、培训不足、实践能力弱等短板,《条例》如何补强?
法工委负责人:职业教育教师队伍存在数量不足、来源单一、校企双向流动不畅等问题,尤其是同时具备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能力的“双师型”教师和教学团队短缺,已成为制约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瓶颈。为深化职业学校教师队伍建设改革,培养造就高素质“双师型”教师队伍,《条例》规定:一是引进高技能人才担任教师。明确职业学校可以聘请技能大师、能工巧匠、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等高技能人才担任教师。二是建立健全职业学校教师培养培训制度。市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学校教师培养培训制度,组织开展师资培训、研修交流、教学能力竞赛等活动,实施职业学校名师名校长培养计划。三是推动企业接纳职业学校教师实践。市发展和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动本市国有企业、产教融合型企业、规模以上企业安排一定比例的岗位接纳职业学校教师实践。四是保障职业学校教师平等待遇。明确职业学校教师在职称评审、进修培训、课题申请、评奖评优等方面与同层次普通学校教师享受同等待遇。
记者:职业学校在产教融合中面临企业参与积极性不高、合作深度不够、政策支持不足等困难,《条例》如何助力?
法工委负责人:《条例》围绕激发企业参与积极性、完善融合机制、破除合作障碍等方面作出规定,推动形成多元协同、深度对接的产教融合新格局。一是建立产教融合机制。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发展和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推动职业学校与行业、企业建立产教融合机制,定期开展产教对接活动,组织职业学校与产业园区、企业、科研院所和其他社会组织,联合共建多种形式的产教融合平台。二是完善产教融合激励措施。对本市深度参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在提升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促进就业中发挥重要主体作用的企业按照规定给予奖励;对经国家、省有关部门认定的产教融合型企业按照规定给予金融、财政、土地等支持。三是扫清校企合作障碍。明确职业学校与企业可以合作开展人才培养、技术开发、共建平台、组织竞赛等多种活动。要求市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校企合作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管理制度。
记者:实习实训环节存在岗位质量参差不齐、管理不规范、学生权益保障不足等问题,《条例》在保障实习实训质量和学生权益方面有何规定?
法工委负责人:实习实训是职业院校教育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的重要环节。为全面保障实习实训质量和学生权益,《条例》规定:一是加强实习实训基地建设。明确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高水平、专业化、开放共享的产教融合实习实训基地,支持职业学校与企业合作共建实习实训基地。二是压实实习岗位提供责任。本市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的实习岗位,接纳职业学校的学生实习。三是完善实习实训管理制度。职业学校应当健全学生实习实训制度,强化生产性实习实训,根据企业用人需求,科学设置实习实训类课程,及时更新实习实训教学内容。四是禁止向学生收取实习费用。明确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不得向学生收取押金、培训费、管理费等任何形式的实习费用。
记者:职业学校学生就业创业面临就业歧视、创业资源短缺、职业发展路径不明等困境,《条例》如何提供支持?
法工委负责人:为切实解决职业学校学生在就业创业过程中面临的诸多困境,服务职业学校学生就业创业和创新创业,《条例》规定:一是完善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体系。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体系,通过举办招聘会、发布毕业生信息和社会人才需求信息、提供政策指导等方式为学生提供就业创业服务。二是健全在校生创新创业支持体系。职业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创新创业支持体系,在课程研发、学时学分、师资保障、场地建设、知识产权保护、资金支持、奖励措施等方面,为学生开展创新创业活动创造有利条件。三是消除就业歧视与隐性壁垒。明确职业学校的毕业生在落户、应征入伍、就业创业扶持、公务员招录、企事业单位招聘、职称评审、职级晋升等方面,与同层次普通学校的毕业生享有平等机会。获得中级工、高级工以及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者职业技能等级的技能人才,分别比照中专、大专、本科学历享受相关待遇。
记者:职业学校学生面临升学路径单一、普职分流固化、职业探索不足等问题,《条例》如何破解?
法工委负责人:职业教育的核心价值,在于为不同禀赋、不同兴趣的学生提供多样化的成才路径。为此,《条例》规定:一是建立贯通培养机制。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统筹推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协调发展,推动职业学校与普通高等学校之间开展贯通培养,建立健全中等职业学校教育和专科、本科、研究生层次高等职业学校教育一体化培养机制。二是推动职普融通。教育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相互融通机制,推动中等职业学校与普通高中之间实行学籍互转、学分互认、资源互通。市教育部门负责制定具体工作指引。三是推进职业启蒙。教育部门应当推动普通中小学校将职业教育相关教学内容纳入综合实践、职业生涯规划等课程,组织职业体验活动,开展职业启蒙教育。四是强化资源共享。教育部门应当依托职业学校、科普基地等建设职业教育体验中心、技能实践基地,为普通中小学校开展职业启蒙教育提供便利,促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资源共享。
记者:《条例》如何解决职业学校办学经费不足、用地难问题?
法工委负责人:为确保职业学校在用地、校舍、师资、设施设备等方面达到设置和建设标准,保障职业学校办学条件,《条例》规定:一是明确职业学校举办者的责任。职业学校举办者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确保职业学校在用地、校舍建设、师资队伍、设施设备等方面达到职业学校设置标准和建设标准。二是保障职业学校基本建设用地。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将职业学校基本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安排职业学校的基本建设用地,按照国家、省、市政策供应土地。三是保障职业教育办学经费。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公办职业学校的办学经费,建立以专业大类为基础,综合办学水平、办学绩效等因素的差异化生均拨款制度和动态调整机制;对民办职业学校,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支持。四是明确职业学校可以举办企业、开展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可以按照一定比例作为办学经费自主安排使用,也可以用于支付本校教师和其他培训教师的劳动报酬。具体办法由市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另行制定。


